当前位置:首页 > 专业资格 > 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SCIDA专业会员(个人)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发布日期:2021-06-22   浏览数:1715    分享到:
 

  室内装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置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集室内设计、室内陈述、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品,集产品、技术、艺术、科技、流通、劳务、工程服务和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SCIDA专业会员(个人)水平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四川室内装饰相关岗位从业人员的规范及自律管理,维护个人从业者及SCIDA个人及专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室内装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SCIDA专业会员(个人)享有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涉及个人会员和本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专业会员(个人)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个人会员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个人专业会员。根据学历、工作经历、业绩等综合情况,具体分为:1.资深专业会员;2.高级专业会员;3.专业会员(中级);4.专业会员(初级)5.普通个人会员。

第三章 专业会员(个人)水平评价条件

  第三条 专业会员(个人)入会及水平评价条件

  (一)专业会员(资深)

  持有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深专业技能证书》;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二)专业会员(高级)

  持有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高级专业技能证书》;或符合高级水平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通过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

  (三)专业会员(中级)

  持有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中级专业技能证书》;或符合中级水平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通过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

  (四)专业会员(初级)

  持有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初级专业技能证书》;或符合初级水平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相应的能力,获得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相关专业水平考试。

  (五)普通个人会员

  在室内装饰或相关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与业绩,具备一定的岗位技术能力。

第四章 普通会员和专业会员入会及水平评价程序

  第四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相关专业证书或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对申请入会人员进行水平评价类考试)。

  (四)三张一寸免冠照片(白底、蓝底、红底均可)。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协会在收到个人入会申请文件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吸纳入会的决定。申请入会的个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参加专业培训考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七条 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会费缴纳、领取《专业会员证书》、《普通个人会员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放弃。

培训考试不合格或不符合申报的专业会员技能水平等级的,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协会应告知原因。

  第八条 普通个人会员入会,按照第四章第四条、第五条(一)(二)(四)(五)、第六条、第七条执行。

  第五章 普通会员与专业会员会籍管理

  第八条 个人会员证书(普通会员与专业会员)由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

  第九条 《会员证书》每1年复查一次,每三年换证一次。相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员证书在1年期满前提交《四川室内设计师个人会员复查表》、《会员证书》。

  (二)协会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个人会员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三)个人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四)个人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会员资格。

  第十条 个人会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一条 三年期满,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会员证书》。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二条 协会对个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警示、纪律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为协会或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表彰。

  协会表彰个人会员的,由秘书处组织会议审核通过。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违反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或行业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个人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个人会员资格;

  (五)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会员服务管理办法》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

  协会给个人会员批评警示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会议讨论通过决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个人会员,协会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2020年01月01日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成都市福兴街30号轻工大厦13楼12-14号)联系人:李老师 座机:028-86782133 手机:13568826928(微信同号)


【打印】 【关闭】 【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上一篇】: 关于印发《全国陈设艺术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Share 分享:
Site Search 站内搜索

版权所有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地址:成都市福兴街30号轻工大厦13楼12号 E-mail:cidascs@163.com

联系电话:028—86782133 传真:028—86782133

网址:www.cidasc.org 蜀ICP备11021087号 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

QQ:493285084
时间:周一 - 周六
9:00 - 18:00

申请入会
需求提交
联系电话

028-86782133

官方微信
关注协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