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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发布日期:2021-08-13   浏览数:1872    分享到:
 

 

  室内装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等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室内环境保护以及室内用品配置与陈设布置的系统工程;是集室内设计、室内陈述、室内环保、室内装饰装修相关产品,集产品、技术、艺术、科技、流通、劳务、工程服务和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性的生活服务业;它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自然、和谐、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室内装饰行业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加强室内设计师队伍专业能力建设,提高室内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设计师,亦称室内装饰设计师,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及飞机、车、船等内部空间进行室内环境设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国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审核、考试和认定工作,室内设计师自愿申请。


第二章  评价的等级设置


第四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等级设有:(一)初级室内设计师;(二)中级室内设计师;(三)高级室内设计师。


第三章  评价的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价的室内设计师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室内装饰事业服务,并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和从事专业设计工作的经历。


第六条 初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从事设计等相关工作、就读或毕业于室内设计等相关专业。


第七条 中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在满足初级室内设计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中级室内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 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


(二) 毕业于室内设计等相关专业;


(三) 获得过室内设计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四)通过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初级考试。


第八条 高级室内设计师的申报条件


在满足中级室内设计师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高级室内设计师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


(一) 获得室内设计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 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三)获得室内设计相关的全国性比赛奖项;


(四)出版过室内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五)独立主持过设计项目或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六)参加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中级考试且以“优秀”成绩通过考试。


第四章  评价的条件审核和考试


第九条 任何一个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等级的取得,都必须经过条件审核和考试。


第十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等级的条件审核和考试,在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与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设计专业委员会负责评价工作的战略咨询与专业指导。


第十二条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授权,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条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按第三章各条款办理。


第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采取试卷考查制,各级别考试采用全国命题、在线统考的方式。


第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初级、中级、高级考试中的基础理论知识采用在线笔试的考查方式;室内设计师初级与中级考试中的手绘综合表现部分采用现场手绘并扫描上传到考试系统的考查方式。


第十六条 考生须按要求提前准备好规定的作图工具,在配备有摄像头且摄像功能完好的电脑上进行考试,考试全程开启摄像头,考试系统进行在线智能监考。


第十七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考试通过后,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组织认定,并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室内设计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室协〔2007〕026 号)与《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中室协〔2015〕13号)等相关规定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相关证书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可免试申请《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一)近三年独立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设计项目或在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教育教学成果突出;


(二)近三年获得过室内设计相关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奖项;


(三)近三年出版过室内设计相关书籍或发表过室内设计等相关领域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十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申请《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一)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助理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的情况下,可免试申请《初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二)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申请《中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三)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高级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的人员,可免试申请《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第二十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条件审核和考试实施方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  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每三年对《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复查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认证复查表》、《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二)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复查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一)室内设计师能正常完成设计项目,未发生责任过失的为“合格”。


(二)室内设计师不能完成设计项目,或在复查期内从事设计工作不满一年的,或有责任过失产生严重后果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证书;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室内设计师专业技能(水平)评价证书》的,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将收缴其证书。


第二十七条 被收缴认证证书的室内设计人员,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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