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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团体标准
来源: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发布日期:2019-05-16   浏览数:3856    分享到:
 

协会室内环境监测治理工作委员会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团体标准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等级划分2

6 等级评定2

6.1 申请2

6.2 受理2

6.3 初审2

6.4 现场评定2

6.5 公示3

6.6 发证3

7 监督审查3

8 证书管理3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要素和计分方法 4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室内洁净及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表 10

根据近年来调查报告的数字发现,现目前房屋装修中主要存在室内空气污染不合格率较高,空气中甲醛平均浓度为0.20mg/m3,超标率高达78%,而污染物中甲醛污染最为严重。

调查报告显示,造成甲醛超标的主要原因是装修材料堆积过多,环境相对封闭,且房内装修及家具过分堆砌,致使发生团聚反应导致室内环境污染物超标,伴随着甲醛污染等较为普遍及较为严重的现象发生,室内空气污染越来越受到人民大众的普遍重视,人民群众面对日益增加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是到处想办法进行解决,随之催生了室内洁净及净化治理行业的诞生并且在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

室内洁净及净化治理行业在快速蓬勃发展过程中,人民大众在市场上进行选择专业服务队伍进行服务时,也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伴随着产生了一些问题。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标准化及市场竞争力,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室内洁净及治理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由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治理工作委员会牵头制定本标准。

在本标准制定过程中,该标准参考了国内外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有关资质等级评定的方法,借鉴了多年室内空气检测、治理、洁净服务的经验,并结合我省室内环境污染治理治理行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力争使标准符合实际需要、便于操作。


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川省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的基本要求、等级划分、等级评定、监督审查及证书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学校、医院、幼儿园、宾馆酒店、办公室、商务建筑物、食品厂、制药厂、无尘车间、住宅等公共场所室内环境洁净工程项目的甄选及室内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其它建筑物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管理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T/SCIDA 420012018 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

在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以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为目的,从事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学校、幼儿园、幼教机构、医院、食品厂、制药厂、无尘车间等室内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3.2 室内洁净及治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凡是从事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取得的检测员、室内环境治理员培训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评定机构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环境监测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受理,组织评审和确定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资质等级。

4 基本要求

4.1 应依法注册登记1年以内及以上可适用于本标准。

4.2 应具有满足企业经验规模的专业技术人员。

4.3 应具有与经营业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4 应有接待客户的固定场所。

4.5 应诚信经营,服务规范,无不良经营记录。

4.6 室内环境治理服务流程应符合 T/SCIDA 420012018的相关规定。

4.7 室内洁净及治理工程完工后,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5 等级划分

5.1 本标准按企业综合实力、人力资源、机构管理、服务质量、服务规范及诚信经营六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得分,从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丙级、乙级、甲级资质企业。

5.2 本标准室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要素和计分方法见附录A

5.3 本标准综合评分与等级划分的关系见表1

表1 综合评分与等级划分的关系

总分

资质等级

应得分值(含本值)

200

丙级

120149

乙级

150179

甲级

180

6 等级评定

6.1 申请

6.1.1 企业自愿向评定机构提出资质等级评定申请,企业如设有分支机构,应分别单独申请。

6.1.2 由申请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室内洁净及治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定》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公章(见附录B)。

6.1.3 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a)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b)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 加盖公章的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

d) 加盖公章的经营场所的场地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设施等固定资产明细清单;

e) 加盖公章的最近一年内承接合同的完整复印件或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用于核定全年营业额、治理面积);

f)加盖公章的行业协会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6.2 受理

应成立评定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完整,评定机构不予受理,应书面说明原因并退回企业申请材料。

6.3 初审

受理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评定机构应组织人员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6.4 现场评定

6.4.1 现场评定由评定机构委派的专家组进行。专家组一般不少于3人。

6.4.2 专家组按照现场确认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按附录A 逐项进行打分,评判资质等级,应给出评定结论。

6.5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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