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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认证申报的要求
来源: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发布日期:2018-10-28   浏览数:2525    分享到: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文件

中室协〔201513

关于印发《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和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顺应改革新形势,适应室内装饰行业发展新常态,接轨国际职业资格管理模式,满足行业和设计师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工作,协会制定了《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经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五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附件:《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2015713



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以下简称“设计师专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设计师专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室内装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计师专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

第二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分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师专业会员,是具有室内设计师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个人会员。根据学历、工作经历、业绩等综合情况,具体分为:1.资深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2.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3.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4.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第三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条件

第四条设计师专业会员入会条件

(一)资深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深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教授、正研究员或相关资格,在本行业有较高威信。

(二)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高级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符合高级室内设计师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高级室内设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并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高级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三)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符合室内设计师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室内设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并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设计师专业会员

持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的《助理室内设计师证书》;

或符合室内设计师的学历、工作经历与业绩要求,具备室内设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并获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举办的助理室内设计师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入会程序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设计师,应到协会秘书处进行登记注册。

第六条 申请入会的设计师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设计师证书或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协会在收到设计师入会申请文件后按本办法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吸收入会的决定。申请入会的设计师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入会申请文件、参加设计师培训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协会同意申请人入会的,通知其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会费缴纳、领取《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逾期未办理的,视同放弃。

协会不同意申请人入会的,应告知原因。

第五章 设计师专业会员会籍管理

第九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每3年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设计师专业会员在3年期满前提交《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复查表》、《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

(二)协会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对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复查作出结论。

(三)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不合格”两种。

(四)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者,保留原有会员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经重新申请与核准方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原会员所持《中国室内设计师专业会员证书》。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 协会对设计师专业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坚持表彰奖励、批评警示、纪律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为协会或室内装饰行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协会可视情形给予表彰。

协会表彰设计师专业会员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十五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设计师专业会员部分权利;

(四)暂停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

(五)取消设计师专业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设计师专业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行业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给予其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

协会给予设计师专业会员批评警示的,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设计师专业会员,协会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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