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川室协〔2018〕17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各团体会员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建立健全行业团体标准体系,协会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等国家和四川省标准化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并经四川省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发放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 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等国家和四川省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情况,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制定并发布四川省室内装饰行业团体标准
(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以省协会为工作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标准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省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省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团体标准应有利于行业自律和行业评价,并积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由四川省室内装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协会标委会)提出并归口,由省协会批准发布;省协会标委会负责省协会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流程: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
第五条 省协会标委会依法统一管理本协会团体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团体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团体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团体标准。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四川省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制定团体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十条 省协会每年公开征集本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分批下达团体标准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随时向省协会提出制修订团体标准的项目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项目建议应提交《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
第十三条 省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征集到的团体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审查意见,省协会根据标委会的审查意见拟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省协会对拟定的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省协会网站上公示7日,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省协会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由省协会立项批复。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性质、完成时限、制定或修订、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按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完成,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向省协会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
省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定后,在省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二十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确定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工作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延长标准制修订时间或者终止项目的,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协会;
(五)其他应当由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团体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团体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团体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
(四)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关系;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提出标准实施的建议;
(七)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后,报省协会标委会;省协会标委会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 征求意见结束后,标委会将征求的意见反馈给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征求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2)。
第四章 标准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协会提出组织审查的申请,由省协会安排省协会标委会组织审查。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对标准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商一致;
(三)标准内容的目的性和可验证性;
(四)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五)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六)编制说明内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专家组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专家组审查应形成审查意见(附件3)。由专家组长代表专家组签字,并附专家组表决表(附件4),作为标准批准发布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审查一般采用会议审查形式。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按专家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经审查专家组确认,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
专家组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的,团体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或终止标准起草任务。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向省协会提供以下材料(一式3份)履行报批手续:
(一)团体标准报批申请表(附件5);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及其电子文本;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团体标准审查专家组表决表、专家组审查结论意见;
(五)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标准原文及译文;涉及专利的,参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的《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六)其他省协会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条 省协会标委会对起草单位交送材料的完整性及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格式的规范性等审核,审核合格后在省协会网站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期限为15天。
第三十一条 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省协会标委会应及时报省协会审批,批准后的协会团体标准由省协会统一发布,以标准公告形式在省协会网站公布。
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SCIDA)、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
协会代号由四川室内装饰协会英文sichuan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简称SCIDA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示例:
T/SCIDA XXXXX—XXXX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示例:
T/ SCIDA XXXXX—XXXX
/ISOXXXX:XXXX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 1 个月的过渡期。
第三十四条 省协会及时发布团体标准制修订情况通告。
第六章 标准复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因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内容进行增减时,按照团体标准修定程序提出修订申请。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团体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十七条 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团体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三十八条 省协会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团体标准继续有效或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
向省协会反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省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四十一条 标准文本应图文清晰,印刷格式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省协会所有,由省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