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微型企业 扶持计划 办法 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印
(共印45份)
附件:
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管理试行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39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扶持我市微型企业成长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微型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扶持目标:全市每年重点扶持1000户以上具有发展潜力微型企业,通过实施扶持计划,形成一批有活力、有成长性和有行业特色的拟上规模企业。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扶持对象
重点是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设计型、技术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初期创业型、地方特色型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民生服务、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微型企业。
第五条扶持条件
一、本市注册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微型企业条件。
二、有较强的企业管理和经营能力,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增长达30%以上。
三、有清晰的商业发展计划或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三章申报和确认
第六条申报资料
一、《成都市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申请表》(附件1);
二、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主要指所在地协会、商会、市场管委会和有信誉的服务机构)或所在地社区组织推荐书(样本见附件2);经营场所证明;从业人员花名册;前二年经营业绩证明;扩大经营规模商业计划书或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七条申报确认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报。
二、基层推荐。企业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或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市场管委会和相关服务机构出据推荐书。
三、专家评审。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由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财务专家、企业管理专家和纪检监察人员等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评审,择优提出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建议名单。
四、媒体公示。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建议名单公示后,提出当年本地微型企业扶持计划。
五、审核确认。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区(市)县申报的微型企业扶持计划进行审核确认,并发放企业服务券。
第四章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职责分工
一、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每年下达微型企业扶持计划控制指标,统一发放企业服务券;对区(市)县申报的年度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地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并向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微型企业扶持计划实施情况和汇总表(附件3)。
第九条管理和服务
一、市、区(市)县对列入扶持计划的微型企业要加强联动,共同实施扶持管理,并通过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布扶持企业名单。
二、微型企业的扶持期限为三年,对扶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扶持企业实行淘汰制。
三、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综合服务机构对扶持企业进行定点联系,建立档案。
四、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委托市中小企业服务联盟组织对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筛选一批有资质有信誉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向扶持企业推荐,为扶持企业提供所需要的各项专业服务。
第五章服务券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服务券
一、服务券含义。企业服务券是持券企业自主选择认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用于抵扣规定比例服务费用的有效凭证。该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额度为1万元/年,不得转让使用,有效期限至年底。
二、服务券使用。该券使用范围是认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服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技术创新、市场拓展、法律事务、财会税务、政务代理、中介评估等服务领域。
三、发放和结算。对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计划的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企业服务券支持,其发放、结算均通过“微型企业服务券信息管理系统”完成。
四、服务券兑付。服务机构在完成提供的服务后,按照相关规定由服务机构向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助,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合格,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五、服务券管理。服务券在使用过程中,严禁任何机构和企业串通弄虚作假,以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由市或区(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违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并修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