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地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抹灰工程-一般规定
2 抹灰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本章适用于室内一般抹灰、装饰抹灰和清水砌体勾缝等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2.1.2 抹灰工程应对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聚合物砂浆的保水率进行复检。
2.1.3 抹灰工程应对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2.1.4 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不低于M20水泥砂浆做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2.1.5 当要求抹灰层具有防水、防潮功能时,应采用防水砂浆。
2.1.6 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沾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2.1.7 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应粘结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