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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宣传-4 基本规定4.3施工
来源: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发布日期:2025-03-12   浏览数:4    分享到:
 

4.3 施工

4.3.1 施工单位应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及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对施工项目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4.3.2 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明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4.3.3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规定,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并应按要求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和安全标识。

4.3.4 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应擅自拆改主体结构和水、暖、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4.3.5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不应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

4.3.6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各工序完工时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4.3.7 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应污染、损坏现场的半成品、成品及设施设备,材料、设备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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