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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方《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宣传-4 基本规定4.2 材料
来源:四川省室内装饰协会       发布日期:2025-03-12   浏览数:5    分享到:
 

4.2 材料

4.2.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不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4.2.2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2.3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材料进场应提供下列符合规范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

a)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应为A类;

b)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应达到E1级要求;

c)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苯、甲苯+二甲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检测报告,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4.2.4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CCC认证标志,并应抽查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证书的认证范围、有效性及真实性。

4.2.5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2.6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验收合格,并应具备相应验收记录;

b)材料应齐备有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c)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类型的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检验;

d)需复检或对材料质量发生争议的,应进行见证取样;承担材料检测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4.2.7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4.2.8 材料运输使用电梯时,应对电梯采取保护措施;材料搬运时应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对邮箱、消防、供电、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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